天原發微卷之九 鮑雲龍撰
經名:天原發微。宋鮑雲龍撰。十八卷。底本出處:《正統道藏》太清部。參校版本:影印(文淵閣)《四庫全書》本。
天原發微卷之九 魯齋鮑雲龍景翔編著 虛谷方回萬裏校正
少陰
《春秋傳》晉侯問伯瑕曰:何謂辰?對曰:日月之會是謂辰。辰,時也。愚謂:自十一月至十月,子至亥也。言日月聚會有時,故以辰言之。在天爲二十八宿,舉目可見,故以星言之。但其流行於四時八節,有氣無形。散布於太空,似有形而無可執著者,皆辰爲之也。
○邵子曰:辰是那天上星,分爲十二段底即十二辰,天壤也。
日月星辰1自是四件,此說辰者,謂一辰各有幾度。謂如日月宿於角幾度,即所宿處是辰。故曰:日月所會謂之辰。爲相氏曰:若指星體而言,謂之星。日月會於其星,則名宿名辰名次名房名舍。若不據會宿,則指星體而言星也。《尚書精義》曰:天極謂之北辰,五緯有辰星,又有十二次,曰辰。
○又曰:辰數十二,日月交會謂之辰。辰,天之體也,無物之氣也。
張氏曰:辰,十二從地數也。無物之氣不可見,因日月之會而見。以不可見故爲陰,天之陰者,天之體。天之所以立也,從地數者天之地也。
○又曰:陰中之陰,辰也,天壤也。氣一而已,主之者乾也。
辰者無物之氣,天之體。故曰天壤,辰之於天是也。辰者,天之體。土者,地之體。辰者,無物之氣不可見。以星觀焉,知其廓然太虛能容物也。土者,有形之物可見。以山觀焉,益知其能負物也。土爲大物,辰爲太虛,日月星辰托焉。辰雖不可見,天晝夜常見,故不用之一,用之所宗也。
○又曰:辰至日爲生,日至辰爲用。蓋順爲生而逆爲用。
辰至日者,言天左行爲順,布氣生物。日至辰者,言日右行爲逆,變氣用時。故時可逆推,物必順成。子雲曰:巡乘六甲,與鬥相逢,言天日之相應也。
○又曰:星爲日余,辰爲月余。
日爲陽精,天之靈魂。月爲陰精,天之氣魄。星爲陽之余精,辰爲陰之余氣。故星者天之神,辰者天之體。日月在天,如人之真心命門,陰陽之本也。五星如人五髒,諸星如人支骸精血。辰之於天,則人之體魄是也。
○又曰:天有日月星辰與天爲五。地有五行,金木水火與地爲五。辰陽中陰不可變,故一日十二辰,不可見也。
辰者,天之體。辰之於天,猶土之於地。天主用,有神焉?辰不可以盡天,非若土即可以盡地。辰之外別名天,土即所以爲地也。漢上曰:月生於日之所照,衆星被耀,因水轉光。三辰同形,陰陽相配,其體則辰也。
○又曰:天以一而變四。四者有體,而一者無體。
張氏曰:日月星辰,以成天體。四成則太極之體,退藏於四者之間而不可見。所以日月星辰與天而五,除日月星辰則無天。四者有體,所以成形。一者無體,退藏於密。言五者,必歸之天。言十者,必歸之地。五當無極,十當爲有之2極。亦曰:除3一而無四也。天之體數四,不用者一。天辰不見者,辰爲天體,而不可見也。其色蒼蒼,其形渾渾,四者之中,惟日月星粲然可見。是知五者存一以爲體,故用四。四又存一以爲體,故用三。如此,則五爲無體之一,以況自然。辰爲不用之一,以況道。《太玄》以一元統三方,曰天地人。亦此意也。一時止三月,一月止三十日,皆去其辰數。一時本四月也,止用三。一月本四十日也,止用三十。皆去其辰之一,三用一不用。天有三辰,地有四行。天三地四,天兼地之余,分而用七。所以天辰不見,地水4常潛。
○朱子曰:空無星處謂之辰。
愚按:《易》系言天數五,邵子言天象者四。四自何來,本於一陰一陽而已。一陽分爲二,則有太陽少陽之象,是爲日星。一陰分爲二,則有太陰少陰之象,是爲月辰。日月星辰,所以爲天之四象,缺一不可。今邵子既謂辰爲天體,朱子又謂辰是無星處而不動。如此,則一辰而分兩用。既爲少陰,又爲天體。可乎?曰:非也。天數本有五,一爲無極,四爲四象。四象之中,又體一而用三。少陰反爲體,而日月星所由麗也。其曰:辰空無星者,辰本渾淪無迹不可窺度,是爲體之極。聖人因其日月所會之處,而以辰名之爾。故無體之中,無象不包。其不動,而在北爲極星之樞者,則曰北辰。然則少陰爲辰,固爲天體。而北辰居天體之中,又爲十有二辰之主也。故以辰辨方,曰十二次。以辰兼星土,曰十二野。以辰兼十二子十二歲,十有二月系焉,皆辰也。舉宇宙之間,洪纖高下,莫不各囿於其中矣。詳見下篇。
天樞
維北有辰,爲紐5爲樞。居中不動,旋鬥杓於外,以建四時,齊七政也。《西志》曰:中宮天極星,其一明者,太一之常居也。愚謂:一者氣數之始,物無然。既常居者,居中不動之義也。《東志》曰:北辰星合6元垂曜建帝形,運機授度張百精,三階九列,鬥衡太微,攝提之屬百二十官,二十八宿各布列,下應十二子。天地設位,星辰之象備矣。愚謂:曰合,曰垂,曰建,曰運,曰授,曰張,曰屬,曰布與應九字爾,最宜玩味。蓋言辰極無不包括天地星辰之象於其中,故曰備矣。舍爲元氣,散爲星曜,張爲百精,建爲鬥衡,班固曰攝提。直鬥杓所指,以建時節,故亦曰天樞焉。二十八宿,即布列於十二辰者。十二辰,即統於北辰者。故曰:居其所而衆星共之。《爾雅疏》謂:鬥杓所建,以正四時,故謂之辰。北辰,即總十二辰在其中。鬥杓,即指十二辰者。傳記多言北鬥,不言北辰者,以辰居中無爲,藏諸用也,故無迹可指。可指而言者,鬥杓所建而已。其言北鬥,則北辰可知。
○程子曰:北辰自是不動,便爲氣之主,爲星之最尊也。故衆星四面環繞而歸向之。
愚嘗參酌先師之論,而得其說曰:北辰不動,爲天之樞。朱子曰:緣人取此爲極,不可無個記認。所以就其旁取一小星,謂之極星。問:極星動不動?曰:也動,只是他近那辰處,雖動不覺。今以管窺極星,見其動去,只在管裏面,不動出去。向來人說北極不動。至宋時,人方推得是北極只在北辰邊頭,而極星依舊動。舊說皆以絲星即天極,在正北爲天心不動。今驗天極,亦晝夜運轉。其不移處,乃在天極星內一度有半。故渾象扛毂正中,置之不動,以象天心也。愚按:北極五星,在紫微垣中。北頭一星,在天心。四方去各九十一度。九十一度者,四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。四方輻湊將來,辰星居中,即北頭一星之內,無星處是也。衆星鹹共者,北辰在天爲天之心,猶心在人爲身之主。手足耳目,血脈膚體,無一不關也。世無非人也,而人君南面以爲之主。天體無非辰也,北辰居中,以爲之主。以至周天之度,萬有之夥,莫不脈絡於是。是則不動之辰,以爲群動之本。故曰:無形者,有形之統。不用之一,即無極之極,降而在我者也。嗚呼!精矣。
○朱子曰:北極爲天之樞,以其居中,故曰北極。南極在地下中處,南北相對,天雖轉,地卻在中不動。天形如雞子旋轉,極如一物橫亘其中,兩頭抨定。一頭在北上,是爲北極。一頭在南上,是爲南極。太一如帝座在紫微者,故有北辰之號。是中間無星處些子不動,緣人要取此爲極。如輪之毂,如硙之臍,天圓繞地,左旋不息。惟此其樞軸不動之處,則在南北之兩端焉。
南極低入地下三十六度,故周回七十二度之中,常隱不見。《唐書》說:有人至海上,見南極下有數大星,甚明。亦在七十二度之內。北極高出地上三十六度,故周回七十二度,常見不隱。北極之星,正在常見不隱七十二度之中。常居其所不動,其旁則經星隨天左旋。日月爲緯,右轉更叠,隱見若環繞而歸向之。唐一行謂:大約南北相去八萬余裏。南林邑國,北極高十七度。安南都護府,北極高二十一度。其余州不同。大7史南說:等至海中,南望老人星下,衆星燦然,皆古所未名。或問:南極見,老人壽。星則是南極也。解見朱子答曰:南極不見,是南邊自有一個老人星。南極高時,解浮得起來。
太一是帝座8,如人主之居北極。如帝都在紫微者,在七十二度,常見不隱之中。故有北辰之號。
《前志》言:天極其一明者,太一常居。太一天皇,大帝北辰,以起節度,亦爲紫微宮。天帝居中,紫之言,此中之言宮。此宮之中,天神圖法,陰陽開阖,皆在其中。朱子曰:此辰常居其所,天形運轉,晝夜不息,而此爲之樞。如輪毂硙臍,雖欲動而不可得,非有意於不動也。朱漢上曰:辰爲天樞,而不動之處猶在。極星之下,聖人言居其所曰北辰。而占天者,必曰極星之下者,詳略異也。
○或問:北辰之爲天樞,何也?曰:天圓而動,包乎地外。地方而靜,處乎天中。故天之形,半覆地上9,半繞地下,而左旋不息。惟此爲不動,而謂之樞焉。其他諸星,則與二十八宿,同一運行。
朱子答曰:若太微之在翼,天市之在尾,攝提之在亢,其南距赤道也甚近,其北距天極也甚遠。則固不容於不動,不免與經星同其運行。故其或東或西,或隱或見,各有度數。仰而觀之,蓋無頃刻之或停也。今曰:與其在紫微者,皆居所而爲不動者。四則是一天而四樞,一輪而四毂,一硙而四臍。分寸一10移,則其爲輻裂而瓦碎也,無日矣。若之何,而運動之無窮哉。胡五峰說:有三個極星不動,殊不可曉。若以天運,譬如極盤,則極星只是中間蒂子,所以不動。若是三個不動,則不可轉矣。
○西山蔡氏問曰:極星只在天中,東西南北皆取正於極。而極星皆在其上,何也?朱子無以答。後思之曰:只是背坐極星。極星便是北而南,則無定位。
《公羊傳》曰:北辰曰大辰,常居其所。迷惑不知東西者。視此,永嘉鄭氏曰:北極居天之中,而常在人11北,以天形北傾也。或曰:鬥杓可指東西,而辰則無爲曰觀。其所指,則知辰之所在。《書傳》曰:日月天之使也,星辰天之期也。一左一右,更有經緯。蓋自鬥杓之所如12言之,則謂之建。自日月之所會言之,則謂之辰。鬥柄左移,日月右徙,故辰與建常相合焉。月行及日,會而爲辰。辰本無體,兼星而見,故天正之吉。辰在星紀,自北而西,則地正之於天,玄枵以13正之於豕韋。而西陸之降婁大梁實沈,南陸之鹑首鹑火鹑尾,東陸之壽星大火析木,其朔月可知也。《春秋外傳》所謂:日月底于天廟者,言建寅之月。辰在诹訾,建亥之月。辰在天漢,日月會于龍狵。蓋因朔月之所在以知辰,因辰之所合以知鬥之建焉。愚按:鬥杓與北辰相脈絡,北辰爲十二辰之統,鬥杓則指十二辰者也。又《公羊傳》謂:大火爲大辰,此則夾鍾生於房心之氣,爲天帝之明堂,亦曰天宮。非北辰之大辰比也。如正月建寅,辰在東北。日月卻會西北之亥,氣便相應者,以寅與亥合也。日月都是如此14。鬥每月所指辰曰建鬥。第一星爲魁,四爲衡,七爲杓。用昏建者,杓屬陰,夜半建曰衡,居平三建者,魁屬陽。曆家以建除滿平定,執破危成收開閉,凡十二日,周而複始,觀所值以定吉凶。每交一月,節必疊兩值日。如正月寅日,值建二卯三辰之類,與鬥杓所指相應。
○《易傳》曰: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,一者太極也。(漢馬季長雲:《易》有太極,謂北辰也。太極生兩儀,兩儀生日月,日月生四時,四時生五行,五行生十二月,十二月生二十15四氣。北辰居中不動。)
或難之曰:如此則太極有此北辰之可指。周子無極而大極,恐無此。愚應之曰:太極無聲無臭,是至微之中而有至顯之理。北辰至中至極,是有象之中而寓至微之理。體用一原,顯微無間。故北辰居中不動,而能生兩儀,日月四時五行十二月二十四氣也。太極靜極而動,而能生兩儀四象八卦,一物各具一太極也。天之北辰微有象,象夫子之太極。夫子之太極,故16無象而象。天之北辰,北辰爲氣之宗,而理行其中。太極爲理之宗,而氣行其中。是或一道也。
○邵子曰:天渾渾於上,而不可測也,故觀鬥數以占天。鬥之所建,天之行也。魁建子,杓建寅,星以寅爲晝也。鬥有七星,是以晝夜不過七分。
張氏曰:星以寅爲晝者中。星以寅爲旦,戌爲昏。日以卯酉爲中,則十二分而用七。星以寅戌爲限,則十分而用七矣。愚演之曰:天道左旋,以辰爲體。無物之氣,不可見已。渾渾之中,惟星可指。日月五星,從地右行。鬥杓所建,四時以平。大衍五十,一爲太17極。四十有九,是爲七七分而用之,各有所入。一爲天體,一爲七政,一居中央,是爲北鬥。四列四方,是爲七宿。蓋天地四方,以鬥爲樞。天運四時,自鬥而指。鬥正則時正,時正則鬥正。故曆有差法,鬥無差度,善治曆者,質諸鬥而已矣。
○北鬥七星在太微北,魁四星爲璇玑,杓三星爲玉衡。鬥人君之象,號令之主也。輔星輔于開陽,佐鬥成功,丞相象也。

一至四爲魁,五至七爲杓。一曰天樞,二曰璇,三曰玑,四曰權,五曰玉衡,六曰開陽,七曰搖光。樞爲天,天子象,陽德也。璇爲地,女主象,陰刑也。玑爲人,曰令星,主火。權爲時,曰伐星,主水。玉衡爲音,曰殺星,主土。開陽爲律,曰危星,主木,主天倉五谷。搖光爲星,亦曰應星,主金。輔一星,輔于開陽,所以佐鬥成功,主危正矯不平。或問曰:鬥有七星,並輔星爲八。星家又謂鬥有九星,主九州,何耶?或又謂:《天官書》言孟诹攝提。攝提者,星名。隨鬥杓所指,以建十二月。以此星而足爲九,可乎?曰此無明證,不可從也。張平子妙於知天,言北鬥與四宮星,共爲五七,則七星爲鬥,確乎不可增也。瞽史之學《易》,流於誕。吾儒甯缺疑可也。歐陽子曰:天人之際,遠矣。使一藝之士,布算積分,舍經從史,以求合焉,不亦艱哉。
《天官書》曰:所謂璇玑玉衡,以齊七政,杓攜龍角,衡殷南鬥,魁枕參首。《前志》曰:用昏建者杓,杓自華以西南。夜半建者衡,衡殷中州河濟之間。旦建者魁,魁海岱以東地18也。攜,連也。龍角,天田也。東七宿共爲龍形。殷,中也。玉衡居中,南北之鬥相殷也。杓鬥之尾星第七也,尾爲陰,昏陰位,故主西南。衡星居中,昏杓建於寅。夜半衡,亦建於寅也。魁鬥之首星屬陽,故主東北,所以鬥杓連東方龍角之星。
○《要義》曰:鬥所建,地上辰。辰所會,天上次。鬥與辰合。
按:鬥柄所建十二辰,而左旋日體十二月,與月合宿而右轉。但鬥之所建,建在地上十二辰,故言子醜之等。辰者,日月之會,會在天上十二次,故言诹訾降婁之等。以十二律,是候氣之管。聲之陰陽各有合,如黃鍾十一月建子,合大呂十二月建醜之類。是鬥與辰合宿,而成日月之會。
○鬥星亦隨天運轉。
孔氏曰:鬥星一日一夜,亦隨天轉過一周,而行天一度。聖王觀鬥所建,命其四時,以分十二月之會。
○《詩》曰:維北有鬥,西柄之揭。朱子曰:北鬥,常見不隱者也。南鬥,柄固指西。若北鬥而西柄,則亦秋時也。
董氏曰:鬥四星,其方爲鬥,三星爲柄,垂而下揭。鬥隨天旋轉,四時各有畛界。故《春秋傳》曰:鬥有環域是也。李子堅曰:北鬥爲天喉舌,斟酌元氣,運平四時。《太玄》亦曰:陰質北鬥,夜則測陰。言陰夜質,正於北鬥,以曆日月,定時成歲也。又北極與南極相對,是爲樞星。南隱北見,人多舉其見者言之,以其居天之中故也。北鬥之星七,其數奇。對南鬥之星六,其數偶。是天亦如此巧也。

《傳》曰:辰在鬥柄,日月會南鬥是也。其星亦分南北。南二星曰大梁,中二星曰天相,北二星曰天府庭也。鬥星盛明,王19道和平。劉向曰:北鬥貴星,君象也。
天原發微卷之九竟
1.“辰”,原作“馮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2.原脫“之”字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補。
3.原脫“除”字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補。
4.“水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火”。
5.“紐”,原作“紹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6.“合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含”。
7.“大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太”。
8.“座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坐”。
9.“上”,原作“二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0.“一”,原作“不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1.“人”,原作“入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2.“如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加”。
13.“枵以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龜人”。
14.“此”,原作“北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5.“十”,原作“古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6.“故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本”。
17.“太”,原作“大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18.“地”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“北”。
19.“王”,原作“五”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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