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平經目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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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名:太平經目錄。原題“太平部卷第二”。內載《太平經目録》及前序後記。撰人不詳,約出于南北朝。《正統道藏》未收。現存敦煌S.4226號殘抄本一件。參校本:王明《太平經合校》(簡稱合校

(SK226號抄本,前缺)

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神苦痛眇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出經救弊勸學精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升三天永離煩惱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此經文者六方真人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甯家常居慶泰可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其真與不今疾上◇◇◇◇◇◇◇◇◇案用之立與天地乃◇◇◇其大明效。

《太平經》甲第一雲:誦讀吾書精之,災害不得複起。此上古聖賢所以候得失之文也。書有三等,一曰神道書,二曰核事文,三曰浮華記。神道書者,不離實,守本根,與陰陽合,與神同門,核事文者,考核異同,疑誤不失。浮華記者,離本已遠,錯亂不可常用,時時可記,故名浮華記。然則精學之士,務存神道,習用其書,守得其根1。根之本宗,三一爲主,一化以三,左無上,右玄老、中太上。太上統和,無上攝陽,玄老撚陰。陰合地,陽合天,和均人。人天及地,號爲三刀,各有五德,五德倫分,修事畢,三才複一。得一者生,失-者死。能遵上古之道,則到太平之辰。故曰三老相應,三五燕和,和生生照,梁行無死名也。和則溫清調適,適則日月光明,人功既建,天地順之。故曰先安中五,乃選仙士,賢者心賢,必到聖治。甲第二雲:天四五九之道,不可失也。天地失之,萬事亂常;五行失之,更相賊傷;四時失之,梁不行人至不行人失之2,身被疾病。守之則吉,失之則傷。三皇常善者,能深用之,審得其意可誡。是其人開,非其人閉,審得其人,可以致壽,可以致樂,可以除耶疾。德薄得之遲,德厚得之速。君子至信乃傳道,慎勿付小人。得人則授,不言信誓正當重,不能數遇。遇此經者,皆爲真人,所師玄師,無極之神,應感而現,事已即藏。流布叔方,澄清大亂,功高德正,故號太平。聖主善治,謹用茲文,凡君在位,輕忽斯典。羲農之始,莫不奉遵,周漢之終,必也屏棄。《百八十戒序》雲:赧王之時,出太平之道,老子至琅那,授與幹君。幹君得道,拜爲真人,作《太平經》。聖人應感出文,述而不作。凡夫棄故,不複識知,緣見維親,順情言作耳。帛君笃病,從幹君受道,拜爲神人。幹君諱室,涉亂遷移,易名爲吉,寓居東方,往來吳會,周曆齊幽,出入伊洛,教訓後生,救厄治疾。順帝之時,弟子宮崇詣阙上書,言師幹吉所得神經于曲陽泉上,朱界青首,百有余卷。〔有司〕謂爲妖訛,遂不信用。帝君不修太平,其自下潛習,以待後會,賢才君子,密以相傳。而世僞人耶,多生因假,矯詭肆愚,疵妨正典。《相爾》雲:世多耶巧,托稱道雲,千端萬伎,朱紫盤磷。故記三合以別真,上下二篇法陰陽。複出青領太平文,雜說衆要,解童蒙心。複岀五鬥米,道備三合,道成契畢,數備三道。雖萬惡猶紛,猗公行和,竊號之正目,事乖真實,師之所除。《玄妙內篇》雲:吾布傑罷廢上清、清約、佛三道,下及幹吉太平支散之界百官之神,天地水月三官不正之泉,貪濁受錢飲食之鬼,營傳符廟,一切駱驿分罷。夫假稱上清受及佛幹支離3,偏見執著,自是華炫之耶,皆應擺棄,況號俗神者乎?拾俗4及諸詐文,求真宜尋本旨,案上清、清約、無爲佛道。衆聖大師,各有本經。幹氏本部,自甲之癸,分爲十亠表,百七十卷。玄文宕博,妙旨深長,品次源流,條谄如左。

 

 

 

經曰:上清金阙後聖九玄夠帝君,姓李,諱弘元曜靈,一諱玄水俄景,字光明,一字淵。太一之胄,玄帝時人。上和元年夠歲在庚寅九月三日甲子卯時,始育北玄玉國天罡靈鏡夠人鳥阇萊山夠中李谷之間。母夢玄雲日月纏其〔形〕夠,乃感而懷胎。厥年三歲,言成金章;行年二七夠,棄俗離親。三元下教,施行廿四事,受書爲上清金阙後聖帝君,上升上清,中遊太極宮,下治十天,封掌兆民,及諸天河海神仙地源,陰察洞天。承唐之年,積數四十六,丁亥前後,中間卒激之世,國祚再竭,東西稱霸,以扶弱主,有縱橫九一之名,號興泰無延廣昌元之後,有甲申歲,種善人除殘民,度水交其上,延火繞其下夠,惡惡並滅,凶凶皆沒,好道陸隱,道人登山,流濁奔蕩,禦之鯨淵,死行生施,都分別也。到壬辰之年二月六日,聖君光臨,發自始青之城,西撇東山,盤節南雲,北察龍燭,上憩九流之關,左湯津晨林,右回米山,仰岀霄中,乘三素景輿夠,從飛耕萬龍。天光撚經文之道,不真照神監三辰于烏夠,滅惡人已于水火,存慈善已爲種民,學始者爲仙,使得道者爲仙官。又雲:諸見太平者,或是慈心仁人,守善詣老;或是內學信仙,可愍之士;或有靈人授書,固精寶胎;或得道志仙,精誠之失夠;或金簡録名,七世有德;或精讀洞經,〔慶〕上七世夠;或先人夠大福,祚及子孫,當爲仙者,以到不死;或注而夠青骨,通神接真;或才性情寂夠,天分淑密。致仙之品,高下數百,道君隨才類分,爲此大小,皆各有秩,以和萬物。諸侯一年朝聖君,應聖君。聖君五年一下遊,幸諸侯,察種民。緯曰:太一分應,二儀開張,三光四海,山林飛沈,人神鬼魅,各有尊卑,設官建位,部界羅陳,總歸乎道,道常有君。金阙聖帝,普統陰陽,人神鬼魅,一切仰宗,向之則吉,背之則凶。前聖居乎太玄,後聖順運補處,補處示以應務,居玄明,住寂源。源不離應,應不累源,前聖後聖,其神臍同。李氏風悟,由籍光因,受記登極,心迩所崇,傳法甚多,其要廿有四,若能行之,便致太平。功超唯人,期無定數,此人雖希,代代其有,有之既少,無如衆何,不能用大運甲申。甲申之間,自有得道,修行不均,不能使無此大運。大運滅惡,不傷于善人。善人遇大運之周,皆騰三天之上,後爲種民。民來有後,後來衆生,根麓無極,必須三寶。道以正科宣理,懃者進品上源,懈怠放逸,退還下流。《上宮律文》雲・・上清太真王謂之,不得皇帝有犯明科之目。〔犯者退編皇之録,降遊散真皇治太清中宮七百年,隨格進號。自此以下各有條制,雖不複爲凡夫,而接事于一切,或爲陰職,或處陽官,練神立功,積懃進德。是以諸侯朝聖君,聖君幸諸侯,察種民,料善惡,明賞罰,辯正耶,耶魔風息,太平道興。志士高才,務尊之焉。

太平部卷第二

1“守得其根”合校甲部作“尋得其根”。

2此句不通,疑有衍文。

3此句不通,疑有訛漏。

4“拾俗”疑當作“舍俗”。

5“自古盛衰法”合校癸部作“自占可行是與非法”。“自古”當作“自占”。

6“卻不祥法”合校癸部作“以自防卻不祥法”。

7“思本正行法”合校癸部作“分別形容邪自消清身形法”。

太平經目録

8“道神度厄法”合校癸部作“通神度世厄法”。

9“不肖”原誤作“不有”,據合校癸部改。

10合校癸部無此篇目。王明曰:癸部“是道修古文”以下文字,似與本篇相當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是神去留效道法”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合陰陽順道法r

合校此篇目在丙部第三十八卷。

“法”字據合校補。

“卻災法”原作“卻災災法”,據合校刪一“災”字。

(D合校此篇目作“調神靈法”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名爲神書訣”。

“三五”合校作“三氣”。

原本漏“還、法”二字,據合校補。

e“流災”原誤作“流家”,據合校改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守三實法”。

“試文書”原誤作“誡文書”,據合校改。繳“立事”合校作“五事”。

毆此篇目應與乙部“師策文第廿”互換。

“努力”原誤作“怒力”,據合校改。

冊原本作“樂生得天心法第五十三”,漏抄第五十四篇目。今據合校本補改。

毆“救古文”合校作“件古文”,疑當作“校古文”。e原缺“災、第”二字,據合校補。的原缺“真”字,據合校補。

e“本末決”原作“本末末決”,據合校刪一“末”字。

“刑德”原誤作“形德”,據合校改。

曲“法”原誤作“治”,據合校改。繪“蜚明占決”合校作“飛明古決”。

西此篇目原誤作“丹明雖圖取”,據合校改。

西“決”原誤作“迄”,據前後文例改。

“灸刺”原誤作“刻剌”,據合校改。西“神呪決”合校作“神祝文訣”。

“諸樂古文”原作“諸藥石文”,據合校改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胞胎陰陽規矩正行消惡圖”。

“法”字原缺,據合校補。“第八十”合校作“第七十九”。“子”字原缺,據合校補。

“天谶”原誤作“天識”,據合校改。合校此篇目作“學者得失訣”。

合校此篇目作“真道九首得失文訣”。購合校此篇目作“致善除邪令人受道戒文”。

“求奇方決”原誤作“花埼決”,據合校改。“三光蝕決”原誤作“二光食決”,據合校改。“始火決”合校作“始火始氣訣”。

働“重複字”原誤作“僮複家”,據合校改。働“厭固”原誤作“廢同”,據合校改。

働“國”字上原有“效言不效行”五字,據合校移至第一百四十一篇目。“勝驗”合校作“勝數”。

函此篇目原誤作“敬事神五十年太決”,據合校改補。“效言不效行”五字從第一百三十九移至此。而也“決”字原缺,據前後文例補。而此篇目文字疑有訛漏。

働“真文”原誤作“真人”,據合校改。

“六極”原誤作“大極”。“忠”字原誤作“思”。據合校改。働“知道”合校作“妒道”。“助他”合校作“助化”。艇“事法如父”合校作“事師如事父”,近是。“人”字原誤作“文”,據合校改。

“依文”合校作“核文”,近是。

贓“反形”原誤作“及形”,據合校改。命以上二篇目敦煌本漏抄,據合校補。

“位”字前原有“經文部數所”五字,據合校移至下篇。購“虛無無爲”原誤作“君天天夕”。“畢成誡”原誤作“畢戊”。據合校改補。

“十九條”原誤作“十八”,據合校改補。

嚇“瑞儀”原誤作“部誡”,據合校改。

啲“四”字原缺,據合校補。

郷合校此篇目在第一百八十四。“輔真”合校作“補真”。

合校此篇目在第一百八十。

合校此篇目在第一百八十一。“保命”合校作“祿命”。術合校此篇目在第一百八十二。

合校此篇目在第一百八十三。“有知人思慕”原誤作“有知愈藥”。“決”字原缺。據合校改補。

“胎中戒”合校作“胞中戒”。

郷“色”字原誤作“包”,據合校改。

物“用”字原缺,據合校補。

“谪作河梁”原誤爲“誦作梁”,據合校改補。

原缺一“不”字,據合校補。

曲“成神”原誤作“威神”,據合校改。

働原缺“解”字,據合校補。

“決”字原誤作“改”,據合校改。

函“青下”疑當作“青首”。

毆合校此篇目後有“天咎四人辱道誡第二百八”。

合校此篇目爲第二百九。

而合校此篇目爲第二百十。

合校此篇目爲第二百十一。“考

“卅”字原缺,據合校補。

•“得”字前原有“忠孝信順神生光輝”八字,移至下篇目。•此篇目疑有缺漏文字。

•“九玄”原誤作“元玄”,據合校甲部鈔文改。

•“元年”合校甲部作“七年”。

•“靈鏡”合校甲部作“靈境”。

•“阇萊山”合校甲部作“蓬萊山”。

•“形”字據合校甲部補。

•“二七”原誤作“二生”,據合校甲部改。

•“有甲申歲”以下四句,文義不通。合校甲部作:“凡大小甲申之至也,除凶民,度善人,善人爲種民,凶民爲混霸,未至少時,衆妖縱橫互起,疫毒沖其上,兵火繞其下。”

•“乘三素景輿”原誤作“垂三素景與”,據合校甲部改。

•此句文義不通,疑有訛漏。

•“失”字疑當作“至”。

•“慶”字原缺,據文義補。

•“先人”原誤作“光人”,據文義改。

•“注而”疑當作“住留”。

•“情寂”疑當作“清寂”。

•據《四極明科》補“犯者”二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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